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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享健康保险产品计划

本计划由《安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安享健康两全保险》组成

产品计划特色
  • 百种疾病 全面保障
    涵盖的疾病种类达到165种,其中重疾105种,轻度疾病3种,特定疾病56种,以及原位癌疾病1种,在最新公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基础上进行了扩展,为您构筑更加安心的健康防护。
  • 灵活选择 合理配置
    提供多种保险期间、交费期间与交费方式选择,可根据您的实际保障诉求灵活选择、合理配置。
  • 满期给付 安枕无忧
    若选择附加两全,平安无恙到保险期满时,可领取相当于已交总保费105%或125%的满期金,资金安全有保证。
  • 增值服务 温馨呵护
    电话医生(不限次数)、转诊预约(每保单年度3次)、重疾绿通(保单有效期内1次)3项增值服务,解决健康困扰,快速协调医疗资源,呵护身体健康。

注:健康服务属我司提供给符合相应标准的保险合同之被保险人的专属服务,由我司合作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我司保留对本服务所有细则的解释、服务内容的变更、停止提供各项服务等的各项权利。详细健康服务内容及免责条款,请以我司官网上刊登的最新版产品服务手册内容为准。

投保案例

40周岁的张先生希望拥有一份健康保障,最终选择为自己投保了安享健康保险产品计划:

产品名称 基本保额 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 年交保费
安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50万元 20年 至80周岁 10820元
附加安享健康两全保险 50万元 20年 至80周岁 9085元
合计       19905元


张先生42岁时,在一次体检时发现异常,经医院检查确诊肺部原位癌,来我司理赔获得10万元;

65岁时,因冠心病入院,接受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理赔获得10万元;

72岁时,在一次常规胸部CT检查时发现异常,微创手术切除病灶后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确诊肺癌,理赔获得50万元。

注:投保示例为假设的特定情况,仅供参考。

“爱常伴”理赔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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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安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30天-54周岁

20年、至70周岁、至80周岁

年交、月交

无息给付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内因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原位癌疾病、轻度疾病、特定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给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原位癌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定义的原位癌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轻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定义的轻度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轻度疾病中的任何一项疾病仅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我们对特定疾病中的任何一项疾病仅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

原位癌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不同时给付且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原位癌疾病保险金、轻 度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三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已给付过或已同意给付原位癌疾病保险金、轻 度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中的一项,若被保险人自我们给付前述保险金对应疾病的确诊之日起 180 天内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上述三项责任中所对应的其他疾病,我们不承担上述三项保险责任。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确诊原位癌疾病、轻度疾病、特定疾病时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原位癌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9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附加安享健康两全保险

30天-54周岁

20年、至70周岁、至80周岁

年交、月交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不含)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2)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3)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将按您已交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之和的 105%给付满期保险金;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或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将按您已交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之和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与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若本公司已按主合同约定给付或同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附加合同终止。

注:保险责任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第1.1至第1.7条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的机动车;

1.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7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1.8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本产品由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现和风险管理责任。

温馨提示:
如您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申请解除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之日起,合同终止,我们自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如您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时起,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