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期年金,持续给付
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可以选择年领或者月领方式每年领取年金,直至88周岁。
- 退休规划,老有所依
56周岁开始,每年的年金给付增加至100%基本保额;71周岁开始,每年的年金给付增加至200%基本保额。
- 分红机会,锦上添花
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获得分红机会。
注:以上周岁指该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51周岁时投保,56周岁开始领取,如果是52周岁投保,则从57周岁开始领取年金,以此类推。
注:以上周岁指该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51周岁时投保,56周岁开始领取,如果是52周岁投保,则从57周岁开始领取年金,以此类推。
7天到55周岁
趸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至被保险人88周岁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年金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以下年金给付期间内生存,我们将在以下年金给付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依照下表所示的年金给付比例给付年金:
年金领取方式按以下标准之一给付年金:
年领:我们在保险单周年日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上表中对应的年金给付比例给付年金。
月领:我们每月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上表中对应的年金给付比例的8.4%给付年金。
2.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本合同保险费总额的100%,扣除已领取的年金之后的余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