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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会臻爱终身寿险系列产品

 

臻心守护 爱意永驻

系列产品特色
  • 周全保障 呵护家人

提供覆盖终身的身故、全残保障,让家庭财务风险规划更周全。

  • 定向传承 终身无忧

发挥寿险优势,妥善安排资产传承,让爱与责任超越生命周期。

注:都会臻爱终身寿险系列产品包括都会臻爱终身寿险、都会臻爱(尊享版)终身寿险。

了解更多产品详情

产品详情

产品名称 都会臻爱终身寿险 都会臻爱(尊享版)终身寿险
投保年龄 30天-50周岁 30天-50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终身
交费期间 19年交 18年交
交费方式 年交、半年交、季交 年交、半年交、季交
最低保额 100万元 500万元

都会臻爱终身寿险

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承担以下身故保险金责任:

(1)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身故,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承担以下全残保险金责任:

(1)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全残,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②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上述第1项与第2项两项责任,我们仅给付一项且仅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都会臻爱(尊享版)终身寿险

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承担以下身故保险金责任:

(1)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身故,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承担以下全残保险金责任:

(1)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全残,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

②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上述第1项与第2项两项责任,我们仅给付一项且仅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都会臻爱终身寿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第1项至第4项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1外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都会臻爱(尊享版)终身寿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1项外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法律条款与说明

本宣传资料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参阅保险合同中之保险条款,并以保险合同规定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