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会随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事项如下,详细请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伤残保险金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酒精,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蹦极跳、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高原反应、医疗事故、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1项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附加都会随行两全保险》责任免除事项如下,详细请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 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 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 1 项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