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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会随行保险产品计划

坚实守护,助您安心出行

产品计划特色
本保险产品计划由主险《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都会随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备案编号:中美联泰大都会[2021]意外伤害保险023号,报备文件编号: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21]056号)和附加险《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都会随行两全保险》(产品备案编号:中美联泰大都会[2021]意外伤害保险024号,报备文件编号: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21]056号。)两款产品组成,由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销售并承保。
 
  • 百万保障  安心随行
    乘坐航空、火车、地铁、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意外保障最高可至500万元;驾乘私家车、租赁车、乘坐网约车、或是骑自行车、步行期间,交通意外保障可达到100万元。坚实守护,助您安心出行。
  • 特定意外,责任拓宽
    增加乘坐电梯意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以及猝死作为保险责任,保障范围进一步拓展。让更多突发状况,可以愈加从容应对。
  • 十级伤残,深度覆盖
    人生如逆旅,意外挫折总是在所难免,面对无处不在的意外风险,提供最高500万元的意外伤残责任。让每一次短暂的驻足,都能成为继续前行的起点。
  • 长期保障,护佑更久
    只需要交费10或20年,即可享有长达20年或至75岁的百万意外保障。保险期间内,即便发生伤残,也有机会继续享有意外保障。持续护航不中断,为您人生的关键旅程更添一份安全保护。

  • 满期给付,安逸无忧
    在合同满期时可以获得相当于已付保险费110%或125%的满期金,伤残也不影响满期金申请。意外保障搭配满期保障,令您放心投保。

  • 手续简便,无需体检
    投保流程方便快捷,只要符合公司意外险职业等级1-4级的标准,无论保额高低均无需体检。

案例演示一

隋先生,40周岁,购买都会随行保险产品计划,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交费期10年,保障20年,月交1021.1元,10年共支付122,536.8元,隋先生所获保障如下表所示:

保障内容 给付上限

主险

都会随行意外伤害保险

1、一般意外身故 30万(需扣除一般意外伤残给付)
2、一般意外伤残 30万
3、猝死 30万
4、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  60万
5、网约车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  60万
6、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 60万
7、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 300万
8、 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 300万
9、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伤残 300万
10、电梯意外身故或伤残 300万

附加险

附加都会随行两全保险

11、身故金 至少给付主附险已交保费
12、满期金 134,790.5元

案例演示二

邢先生,22周岁,购买都会随行保险产品计划,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交费期10年,保障至75岁,月交598.3元,10年共支付71,798.4元,邢先生所获保障如下表所示:

保障内容 给付上限

主险

都会随行意外伤害保险

1、一般意外身故 30万(需扣除一般意外伤残给付)
2、一般意外伤残 30万
3、猝死 30万
4、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  60万
5、网约车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  60万
6、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 60万
7、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 300万
8、 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 300万
9、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伤残 300万
10、电梯意外身故或伤残 300万

附加险

附加都会随行两全保险

11、身故金 至少给付主附险已交保费
12、满期金 89,748元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符合第4至10条保障内容中两条及两条以上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按最高者给付且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仅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障内容中第1、2、3、8、9项保险金责任。本合同承保的伤残责任需要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我们按《评定标准及代码》中该伤残项目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本介绍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参阅保险合同之保险条款,并以保险合同之规定为准。”

产品计划详情

电话销售渠道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都会随行意外伤害保险ADD08TA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都会随行两全保险RTM02TA

30天-55周岁

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保险期间 交费期限
20年 10年
至75周岁 10年、20年

《都会随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事项如下,详细请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伤残保险金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酒精,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蹦极跳、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高原反应、医疗事故、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1项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附加都会随行两全保险》责任免除事项如下,详细请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 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 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 1 项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主险可以单独销售,也可以搭配附加险销售,主附险搭配比例必须为1:1

主险单独销售,0-9岁保额固定为20万

本产品由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现和风险管理责任。

温馨提示:

如您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申请解除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之日起,合同终止,我们自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如您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时起,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